即使是那些已經入職了兩三年的職場人士,目前依然不太清楚“競業(yè)限制”這個詞,甚至于從未聽過。這里友情提示,競業(yè)限制相關法律條款雖然不是人人都須簽訂的勞動條款,但是身在職場,該點亮的技能還是要點亮比較好。畢竟技多不壓身嘛。不然,不覺得身為職場中人卻不知道競業(yè)限制那些事很丟人嗎?(捂臉跑開...)
俗話說得好,“知己知彼,方能百戰(zhàn)百勝”。首先,先簡單梳理一下概念。
競業(yè)限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yè)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競業(yè)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yè)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yè)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還不太懂?
來,打個比方:假設你是企業(yè),你的男朋友是求職者,你的閨蜜是和你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你和你的男朋友分手了,但是你們之前有簽訂過一份協議——1、分手后不得將你的一切信息告知其他人,包括你的閨蜜;2、可以分手,但是2年內不可以吃窩邊草——即和你的閨蜜談戀愛。這么解釋,是不是就容易理解了?
但是誠如一句諺語所說,“人是未知數的仇敵”,當一個福利更好的公司拋出橄欖枝時,人們也許會抵受不住誘惑,做出些意想不到的事情來。這時候,鏗鏘三人行之《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就要上場了,如果你覺得來的都是些小咖,那你就圖樣圖森破了?!缎谭ā反笕耍骸叭暌陨掀吣暌韵掠衅谕叫獭?,了解一下?不過這里要補充一點,《刑法》只針對國有企業(yè)。
或許正如打油詩所言:其他企業(yè)逐后塵,競業(yè)限制成阻因。一入職場深似海,從此法盲是路人。
身為職場中人,競業(yè)限制這種,勸各位還是長點心了解一下比較好喲~